青年文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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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州市“青年文明号服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深化“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加强对“青年文明号服务卡”推行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使之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文明号服务卡”是在社会窗口行业“青年文明号”集体中实行的,从业人员在为群众进行服务时,向群众提供印有具体的服务承诺和公开联系监督方式的书面证明。它是以优质服务为基本内容,以事先承诺为基本手段,以直接向服务对象发送服务卡为基本形式的一个群众性职业文明建设的活动载体。实行“青年文明号服务卡”的目的在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方针,以具体、简便、实用的形式,规范和引导青年的职业行为,促进窗口行业青年职业道德建设。深化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对于加强行业管理,弘扬文明新风,进而推进全社会的两个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青年文明号“服务卡”主要在商业、粮食、供销、物资、金融、税务、公安、卫生、邮电、电力、交通、旅游、工商个体等窗口服务行业“青年文明号”集体中推行。
  第二章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服务卡”的内容要切合实际,简明实用,突出承诺。要结合行业的业务特点把应该做到、能够做到、群众最关心的服务作为确定承诺内容的基本原则。承诺要合情、合法、简便易行。
  第五条“服务卡”基本内容:
  1、服务卡名称;
  2、发卡单位名称;
  3、发卡单位现为何级“青年文明号”;
  4、具体承诺内容及达不到承诺应承担的责任或赔偿;
  5、服务人员姓名或工号;
  6、发卡单位联系电话;
  7、监督电话(监制单位电话)。
  第六条“服务卡”名称统一为“青年文明号服务卡”。各发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其它名称。
  第七条“服务卡”由发卡单位负责印制,规格为 88 X 55mm(与普通名片规格基本相同)。正面为统一式样(式样另附)。背面式样,在保证基本内容的前提下,发卡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确定。
  第八条为扩大宣传,各发卡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作“服务卡”标牌放大悬挂于服务场所醒目位置,也可扩(缩)印在各种票据、包装袋(箱、纸)、宣传品等物品上,以代替“服务卡”发放或与“服务卡”同时发放。
  第三章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服务卡”的推行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要确保质量,注重实效。市级以上(含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发卡前必须向团市委提出申请,并将具体方案及卡样上报团市委和主管部门,经团市委审核监制,方可正式发卡。县(市、区)级以下”青年文明号”集体,发卡前必须经县(市、区)委审核监制,并上报团市委备案。
  第十条各发卡单位要结合行业特点,制订具体的“服务卡”操作规范、奖惩办法和保障措施,加强检查、监督,保证承诺兑现。制订、完善一整套服务规范,真正达到提高青年素质,弘扬职业文明的目的。
  第十一条各发卡单位要定期对“服务卡”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团委、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发卡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检查,以加强对“服务卡”的管理工作。市将成立“青年文明号”组织委员会,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团市委经济部。
  第十二条凡发卡单位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停止发卡,并按照《漳州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1、不能履行承诺,经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能改正的;
  2、不能正常发卡,经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能改正的;
  3、该青年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4、在日常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性事故;
  5、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各单位推行“服务卡”工作情况,将作为“青年文明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发卡单位。第十五条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团市委经济部。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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