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文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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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州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共青团十三届二中全会关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我国青年工作战略发展规划》,推动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在我市的实施,充分发挥先进青年集体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青年岗位(岗、台、车、船、站、所、店}和青年工程。
  三、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首先在商业、粮食、供销、公安、旅游、邮电、金融、税务、电业等重点窗口性行业中开展。同时,逐步向重点建设工程和工业企业拓展。
  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五、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在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六、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将青工战线以往开展的类似活动与“青年文明号”有机结合,逐步在名称上统一,操作上并轨,另一方面要深化创建内容,开展独具行业特色、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条件与标准
  七、“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35岁以下青年占70%以上,负责人平均年龄不超过35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
  2、该集体、岗位和承建工程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良好,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讲文明、讲质量、讲效益,取得突出成绩。
  4、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工作岗位能手。
  5、青年集体、岗位和工程的团组织健全、活动正常。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
  6、工作及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八、“青年文明号”的考核标准
  1、符合第一条规定;
  2、符合各行业系统的创建标准;
  3、在生产实践的过程中,紧密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总结、摸索、建立起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
  4、“青年文明号”领头人政治性强,业务上精,能够自觉带动青年争先创优;
  5、务求实效,狠抓落实。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在岗位责任制基础上制定出管理规范,务求活动有规划,创建有目标,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第三章评选办法和要求
  九、全市“青年文明号”的评选要从县(市、区)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和推荐。评选过程要具有连贯性,必须是本级别的“青年文明号”集体,才有资格申报更高层次“青年文明号”。省级“青年文明号”必须从市级“青年文明号”产生。
  十、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确有说服力。
  十一、全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将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材料,对被推荐的集体、岗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选出真正符合标准、在全市各行业系统中确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作为全市“青年文明号”,进行命名表彰。
  十二、对于已经启动的行业,团市委每年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研究确定本年度各行业系统全市“青年文明号”的评选数额。并根据各县(市、区)重视程度、活动成效进行名额分配;对于全市尚未启动而地方已根据本地实际先行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地方团组织和行业部门在年末可择优向团市委申报全市“青年文明号”。
  第四章表彰奖励
  十三、基层单位对市级、省级、全国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市级、省级、全国级“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形成创建活动积极的氛围;同时要落实激励措施,将工资奖金、住房分配、上学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十四、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市级、省级、全国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十五、凡获市级以上“青年文明号”称号,均享受本行业先进集体待遇,其主要负责人享受本行业先进个人待遇。
  第五章考核与管理
  十六、对市级“青年文明号”,要根据考核标准,实施严格的考核评价。考评由团市委与各有关行业共同实施,谁授牌谁考核。
  十七、团市委分别与各有关行业系统成立全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全市“青年文明号”的管理和监督,下设办公室在团市委经济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检查、考核,聘请活动特约监督员。
  十八、“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铜牌按团中央规范标准统一制作,要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各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规定: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总书记的题字,落款及
  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全国级为650mm X 400mm,省级为560mm X350mm,市级及市级以下为480mm X 300mm。
  二十、建立“青年文明号”的管理档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市级、省级、全国级“青年文明号”申报、推荐、考核、命名、奖励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二十一、对市级“青年文明号”实行动态考核,被授牌单位每年要接受重新考评,填报《漳州市“青年文明号”年度复审考核表》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撤销。连续三年挂牌的另外颁发纪念性奖杯。
  二十二、考核过程中实行红黄牌制,对首次考核中发现创建活动不达标者,出示黄牌,限期一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二十三、引入社会化考评办法,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约监督员”,建立社会监督网络,让人民群众参与考评。采取定期与随机、组织检查与填写反馈表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青年文明号”考核标准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章附则
  二十四、本办法适用于荣获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
  二十五、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不同层次“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二十六、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团市委经济部。
  二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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